11 2021-05
猎头服务行业法律风险分析报告

一、行业基本情况

人力资源服务行业按行业服务内容等级划分为,一是人力资源服务(狭义),俗称劳务派遣服务,为劳动者就业和职业发展,为用人单位管理和开发人力资源提供相关服务。二是招聘服务,俗称RPO,为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需求的相关人才,包括猎头服务、网络招聘和线下招聘。三是高端猎头服务,定位高级人才搜寻、甄选和推荐。本报告仅针对猎头服务,特别是高端猎头服务行业出具法律风险分析报告。

截止2016年底,高端猎头市场规模在65.1亿元,增长率为21.5%。

1、商业模式

也有按照业务行业就商业模式进行划分,如IT招聘、金融招聘等。

为客户提供咨询、搜寻、甄选、评估、推荐并协助录用高级人才等系列服务。

1、肯耐珂萨(kenexa)

2、Hijobs (北京神州智联科技有限公司)

(四) 企业TOP 50-100

2、 第二梯队:伯乐、翰德、翰纳仕、米高浦志、科锐国际、跃科、嘉驰国际、睿程、首要资源、普金人资、博禹、必胜、任仕达、外企德科、艾利安、华德士、锐仕方达、英智、万宝瑞华、展动力、大瀚猎头;

(五) 行业企业发展趋势

2. 1996年:政策放宽、迎来发展阶段

4. 目前现状

(2) 行业区域化:一线城市集中度高,二三线城市渗透度加快。

(4) 创业热潮汹涌而来,市场迸发新活力。

(6) 人口红利逐步消退,人才素质成为经济发展驱动力。


2. 2007年《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

4. 2010年《高级人才寻访服务规范》(GB/T25124—2010)

6. 2015年《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二次修订)


通过无讼案例检索案由关键词“居间合同纠纷”、地域选择“上海市”、年份选择“2012-2018年6月6日”合计案件112例,包括民事一审和二审、申诉阶段。具体分布如下:

1. 猎头公司作为原告起诉客户要求支付猎头服务费的案件合计110例,客户起诉猎头公司的仅有2例。

3. 猎头公司作为被告应诉案例仅为2例,且民事一审判决不予支持客户诉求。


小结:

第一, 从案由居间服务合同纠纷来看,98.25%案件是猎头公司作为原告起诉客户,仅有2例案件是客户起诉猎头公司,且猎头公司起诉客户的原因都是客户未支付猎头服务费。

第三, 从民事二审阶段和诉讼结果来看,进入民事二审的案件有12例,做出二审判决有9例,都维持了猎头公司的诉求;二审裁定有3例,2例是客户上诉后未缴费按自动撤诉处理,1例是管辖权异议被驳回的。


因此,对于猎头公司而言,通常法律风险点在于客户拒绝支付猎头服务费、跳单行为等;而最为常见就是客户的跳单行为,下面就猎头公司面临的法律风险点做一个简单的归纳总结,具体如下:

跳单”行为亦称为“跳中介”或“跳居间”,在房地产买卖或租赁市场非常常见,在猎头服务行业同样存在“跳单”,具体是指委托人或候选人已经与猎头公司签署了猎头服务协议或者委托服务协议,猎头公司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提供独家资源信息并促使用人单位与人才双方见面洽谈等促进交易的义务,一方或双方为了规避或减少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向猎头方式交付居间费的义务,跳过猎头公司而私自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行为。通常具体表现形式如下:

2. 重复推荐或无效推荐行为,是指客户已经获取猎头公司推荐候选人的,但声称已有猎头公司推荐或客户人才库已有的或人才自行向客户投递简历的行为;

4. 虚假离职行为,是指经猎头公司推荐的候选人入职客户工作后,在保证期内(一般为3个月)按照客户指示离职,但实际客户仍与候选人建立有实际劳动关系、聘用关系、雇佣关系、劳务关系或者合作关系,等到猎头公司在保证期内无法履行补人(即继续推荐义务)条款的,客户再与该候选人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雇佣合同或劳务合同的行为;

小结:


1. 拒绝支付或延期付款,是指客户已经录用了猎头公司推荐的候选人,但拒绝支付或延期支付猎头服务费等行为,客户通常会采取候选人不符合录用条件、候选人工作时间过短自动离职、候选人不能胜任工作或者候选人虚假简历等事由进行抗辩或者提供反诉。

小结:


1. 司法裁判观点

在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某人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17)沪02民辖终956号,中,一审和二审法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系争《人才寻访代理服务协议》中约定双方在履行本协议时,如发生争议,通过协商不能解决的,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协议管辖约定有效。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猎头服务合同属于居间合同,猎头服务属于居间服务。

在广州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桂林市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2017)沪0104民初25621号,中,一审法院认为,猎头公司与房地产公司之间签订的《猎头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现猎头公司按约履行了向房地产公司推荐人选的义务,且推荐的人选李1也被房地产公司录用。

第二,关于候选人不符合录用条件、不能胜任工作或猎头公司未尽到背景调查的义务等是否可以作为猎头公司未完成猎头服务的抗辩理由。法院认为,只要猎头公司向客户提供居间服务(即猎头服务完成),客户不得以候选人不符合录用条件、不能胜任工作或猎头公司未尽到背景调查的义务等事由作为合法抗辩的理由;但会造成猎头服务的瑕疵问题。

在上海某人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沪0114民初4710号,中,一审法院认为,关于科技公司辩称的候选人李X履历造假问题,本案引起诉争的原因系科技公司录用候选人李X未按约定通知猎头公司,和李X履历造假无必然的关联,科技公司亦未告知猎头公司李X履历存在造假行为。科技公司如认为猎头公司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造成科技公司损失的,可另行主张权利。

第三,关于服务对象和接受主体问题,如猎头公司与客户就服务对象和接受主体进行了明确约定“最终签约单位或服务单位为客户关联方的,视为客户接受了猎头公司的猎头服务”,虽然是客户关联方录用了候选人,但应视为客户接受了猎头服务。否则,猎头服务仅限于合同向对方,不能及于和约束第三人。

同样,在四川某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某人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沪02民终1371号,中,一审法院认为,鉴于上诉人四川投资公司系浪度家私公司的股东,浪度家私公司系美亿家家居公司的股东,故被上诉人猎头公司主张上诉人与美亿家家居公司存在关联,原审法院予以确认。根据双方签订的《人才寻访代理服务协议》约定,上诉人关联公司录用被上诉人推荐的人员,视为上诉人接受了被上诉人的服务,因此,被上诉人已完成居间服务义务。

(3) 关于猎头服务费与违约金(损失赔偿)支付问题

在上海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王某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4)静民一(民)初字第39号,中,法院认为,原告猎头公司提供的原、被告王某于2007年签订的协议有效期为180天,该协议业已失效。原、被告间虽未重新签订协议,但原告向被告提供了推荐服务,被告接受推荐并成功入职,双方形成新的居间合同关系,被告应支付原告报酬。因双方对报酬并未约定,也不能协商一致,本院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确认为4,000元。

在陆某与上海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13)静民一(民)初字第299号,中,法院认为,根据《协议》约定,原、被应按照《协议》约定主张权利、承担义务。被告猎头公司推荐原告陆某到万德公司工作,并为原告开具了《报到通知》,原告亦根据被告的居间服务与万德公司订立了劳动合同,应当认定被告的居间行为促成了原告与万德公司劳动合同的成立。被告按照以原告税前13个月月薪的10%为基数,合同期限满一年每增加一年增加10%收费的标准,收取原告7,800元推荐服务费符合约定。原告在《协议》保证期三个月尚余19天时被万德公司辞退,被告同意按照《协议》约定退还原告1,733.5元推荐服务费,于法无悖,应予支持。

第三,关于支付猎头服务费条件成就与否的认定问题,有约定依约定。目前猎头服务公司主要采取分两次付款的方式,第一阶段的付款条件是候选人到岗,第二阶段的付款条件是经过保证期或者补人成功。法院在认定付款条件成就与否时,主要参考猎头服务合同的约定。

在上海某人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某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13)普民二(商)初字第949号,中,法院认为,系争协议中多使用原告猎头公司所推荐人才“到岗”、“聘用”等含义较为模糊的字眼表述被告给付服务费的条件,但并不能从文意上推断出被告给付服务费须建立在原告推荐人员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的基础上,且原告推荐的金某已实际到被告处,帮助销售被告产品,被告也相应给付了其一定报酬,如被告不满意原告推荐的金某,则其完全可以拒绝其参与到被告环保科技公司经营中,且被告亦无证据证明金某与其之间建立的是所谓的合作关系,故本院认为,金某实际至被告处到岗工作,被告未按约给付相应的服务费,属违约行为。现金某在被告处并未工作满三个月,原告按约定应无条件再行向被告推荐其他人员,但被告因自以为“未到岗”不算建立劳动关系,未向原告主张此项权利,属自行放弃,故应当全额支付猎头服务费,但应酌情考虑违约金。

在广州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桂林市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沪0104民初25621号,中,法院认为,房地产公司长期拖欠服务费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理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案件审理中,猎头公司自愿将违约金标准调整至每日万分之六,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本院对猎头公司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亦予以支持。

在上海某人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沪0114民初9489号,中,法院认为,对于原告猎头公司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被告客户提出了过高的抗辩,本院认为,原告已于诉讼时自行下调了违约金的数额,按照年利率24%计算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在某人力资源(上海)有限公司与北京天某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沪0230民初5565号,中,法院认为,原告猎头公司已完成约定的服务,被告客户理应按约支付服务费,现被告未按约支付服务费,还应承担延迟支付服务费的违约责任。原告以低于合约约定向被告主张违约金,违约金为服务费的30%,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在上海某人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4)嘉民二(商)初字第1404号,中,法院认为,依据双方《人才寻访代理服务协议》的约定,A公司录用的人员视为被告接受了原告的服务。现因被告客户未在A公司录用李某某和王某前按约告知原告猎头公司,亦未按约支付服务费,故被告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以30万年薪作为计算服务费的基数并要求被告支付一倍违约金,符合合同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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